當前法治建設正在大刀闊斧地推進,要將法治建設真正落到實處,必然離不開大量優秀司法人員作為支撐。然而,其人身安全都得不到有效保障,直接影響了國家法治建設的順利進行
  □李洋吳高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體現了黨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視與關心。但是,除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外,另一個問題即“如何保障處在社會矛盾風口浪尖的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同樣值得關註,倘若其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司法人員又怎能安心履行職責,踐行法治?
  近日一則內蒙古退休高級檢察官滑力加被毆打報複的消息在網上持續發酵,各大網站微博紛紛轉發。案件中受傷檢察官滑力加右側肋骨骨折並插入肺葉導致嚴重氣胸,面部遭受銳物劃傷被縫合7針。此事引發了社會的反思與討論:如何保障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成為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一個需要認真思考解決的問題。
  司法人員作為法律的實踐者,糾紛的裁判者,承擔著解決社會糾紛、捍衛法律尊嚴、維護社會穩定的神聖職責。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具有重大的社會負面影響:
  首先,司法人員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直接影響司法機關工作的正常開展與實施。作為國家法律的實踐者,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但會擾亂其正常生活,損害其基本的人格尊嚴而且還會嚴重挫傷司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勢必會影響到司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其次,司法人員人身安全遭受侵害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相關當事人對司法人員打擊報複,損害其人身安全,是對司法的不信任和不贊同的表現,同時給法院、檢察院帶來了惡劣的社會負面影響,降低了司法機關在民眾心目中的威嚴,削弱了法院、檢察院的司法公信力。
  最後,司法人員人身安全遭受侵害嚴重影響了國家法治建設的順利推進。
  通過分析各種不同類型司法官遭受打擊報複的案例,筆者認為,此類案件之所以發生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原因:
  個別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江湖情節”嚴重。個別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對於司法機關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認識,總是以自身利益的得失作為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在滑力加被打擊報複的案件中,行凶者交代的犯罪動機竟然是:“滑力加就任檢察官時曾經多次針對其犯罪行為進行抗訴”,他對此表示不可理解,現在他退休了於是找到道上的兄弟給他點顏色看看。
  少數司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處理群眾問題時存在方式、態度上的問題。在我國,法檢系統歷來十分重視司法人員隊伍建設。首先,必須承認司法人員整體素質是很高的,但不可否認的是仍然有少數司法人員缺乏自身修養,自律性不足,接受有關當事人請客送禮,辦人情案、金錢案、關係案,工作不夠耐心,甚至有時候態度惡劣,自然無法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執法,因此,就會引發當事人的不滿,誘使其尋求私力打擊報複。
  法檢機關警力不足,安保措施相對落後也是重要原因。長期以來法檢機關一直存在警力配備不足的問題,尤其在法院系統這一問題更加突出,一般民事審判庭都不配備法警,當事人因利益衝突不滿法官裁決,當庭辱罵,威脅恐嚇法官的情況出現時,法官則處在勢單力薄,很難掌控局面的情形之下,既無法及時有效的制止當事人違法行為,又無法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製裁。
  另外,對於當事人報複侵害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或者表現為當面暴力抗法,直接威脅司法官人身安全;或者表現為事後糾結親戚朋友或者社會閑散人員對司法官恐嚇報複,侵犯其本人甚至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那麼如何才能有效保障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為法治建設的積極推進保駕護航?針對此類案件的性質以及發生之原因,結合法檢部門工作實踐的特點,筆者開出以下幾個“藥方”:
  推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民眾法律意識。司法機關一方面應當對當事人充分告知其相關權利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最大程度上給予其正確的行為引導,避免不當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司法機關也應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法制宣傳。
  加強司法人員素質建設,實現司法人員隊伍精英化。司法人員應當嚴格自律,用職業道德加強自我約束,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與業務能力,樹立司法權威與良好的司法形象。堅決杜絕因工作態度、方式以及工作失誤等原因,激化矛盾,誘發相關暴力侵害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應當培訓提高司法人員應對緊急事件的能力,增強自我保護與安全防範意識。
  增加司法警察的配備數量,強化安全保衛措施。合理增加法警的配置,建立起定時巡邏、巡查制度,尤其在民庭、行政庭開庭時,加強法警在審判區的巡邏,或者根據民庭、行政庭案件主審法官的申請對於特殊棘手案件,在開庭過程中實行重點保護制度,防備出現緊急情況,確保法官人身安全,對於圍攻、尋釁毆打等違法行為及時制止。辦公區、庭審區都要強化安檢措施,加強門衛管理,從審判區進去辦公區的人員要進行嚴格審查,預防傷害法官人身安全的突發事件的發生。
  嚴厲懲處侵犯司法人員人身安全的暴力違法行為,樹立司法權威。司法人員作為社會個體具有人身權利,同時,作為司法公職人員又具有法律所賦予的裁判權,犯罪分子在對司法人員人身權利侵害的同時,必然會涉及到對國家公權力的破壞,因此,其社會危害性遠大於單純對普通民眾人身權利的侵犯,所以,必要時可以採取拘留甚至逮捕等強制措施,嚴懲犯罪分子的暴力違法行為,甚至可以考慮將謾罵司法官、恐嚇威脅司法人員及其家人以至於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等行為列入刑法保護的範圍。
  此外,還需要加強對司法人員心理培訓與指導,增強其心理素質處事不驚;完善司法機關案件處理的後續工作,使矛盾及時化解,問題得以妥善解決;密切司法機關與黨委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門的關係,案件發生時可最大程度上得到相關部門的幫助與支持。總之,為了法治建設能大刀闊斧順利進行,為司法人員人身安全“上鎖”已刻不容緩。
  (原標題:關註司法官人身安全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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